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换身分证要求不刊配偶及父母名 台法官判准

时间:2024-03-29 01:49:01 来源:网络整理编辑:热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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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门口一隅。(中评社 资料照)  中评社台北6月8日电/台 众生宴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门口一隅。换身(中评社 资料照)
  中评社台北6月8日电/台北市陈姓男子去年上户政事务所换身分证,分证父母法官要求身分证上不可刊载照片、刊配众生宴父母和配偶姓名、偶及地址等资料,名台被户政事务所回绝,判准陈男不服提起诉讼。换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,分证父母法官在身分证“辨识个人身分”的刊配目的上,父母、偶及众生宴配偶姓名只是名台间接资料,役别更无作用,判准判准陈男可申请不刊载父母和配偶姓名、换身役别的分证父母法官身分证,其他请求驳回。刊配全案还可上诉。  判决书指出,陈男2021年1月21日到文山区户政事务所填身分证换发申请书,要求换发不含相片、性别、父母及配偶姓名、出生地、户籍地址、出生日期、役别的身分证。户政事务所认为,陈男要求不符合“国民身分证管理办法”,拒绝陈男的申请。  陈男不服,到台北市政府提起诉愿不被受理,遂主张个人资料隐私权及资讯自主权,提起行政诉讼。  根据台媒报导,全案审理时,文山区户政事务所表示,若陈男认为揭露身分证上面的项目,会损害隐私等权利,可自行遮蔽、就需使用的范围出示即可。  法院认为,根据户籍法,身分证是为了辨识个人身分,身分证刊载的内容,应审视是否有助于此目的,且对个人资讯损害最少。身分证上的内容一旦对外使用,若无妥适遮隐,通常一并对外揭露所载的全部个人隐私资讯,即便自行遮掩,也有易生争议、遭受异样眼光等压力的不便利性。  法院表示,在相片方面,陈男并无需维护个人尊严、保护个人隐私的特殊原因,如颜面伤残、身心障碍、重病及植物人。且为了辨识身分,通常情形需揭露个人外貌,并拿身分证照片作为比对,陈男不列载照片,并无理由。  但是法院认为,在个人身分资料辨识上,父母、配偶姓名只是间接辨识资讯,使用时同时将个人及父、母、配偶姓名一并揭露,造成多人资讯隐私权妨害,其必要性违反比例原则。另外,“有无配偶”与配偶全名的揭露程度,也有差别,前者较为接近持用者个人资讯,而非与配偶个人资讯直接相关。在役别方面,记载有关兵役事项,对于辨识个人身分没有丝毫作用。  不过其他日期、性别、出生地及户籍地址资料,尚不致违反比例原则,可加以适用。最后判准陈男可申请不记载父母和配偶姓名、役别资料的身分证,其余请求驳回,全案还可上诉。